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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捷诚易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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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0号院1号楼6层618
  • 姓名: 郭经理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海淀股权转让公司-附近股权转让变更流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21-07-16
  • 阅读量:57
  • 价格:52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房山  
  • 关键词:海淀股权转让公司

    海淀股权转让公司-附近股权转让变更流程详细内容

    北京捷诚易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秉持着勤奋进取精神、服务**意识、和谐工作环境和稳步发展,集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水平日益提高。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海淀股权转让公司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
    (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缴纳流转税。
    (3)关于土地。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
    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此外,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后分析转让方。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海淀股权转让公司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主要、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146条规定:“无记名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较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不相等,与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149条*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149条*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应是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海淀股权转让公司
    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交易3‰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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